原告:张军。

被告:杭州帅娜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杭州帅娜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

审判员刘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绍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