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沪0115民初31622号原告:刘政,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精善医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5号三座801、802室。原告刘政与被告精善医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人民币7,920元;2、判令被告赔偿十倍价款79,2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6月6日、6月9日在淘宝开办的“精善优品”购买了8瓶“日本彩虹商事SUPER纳豆DX纳豆激酶2000FU软胶囊360粒”(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共支付7,920元。原告收到后发现涉案产品有问题,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不适宜人群、产品原产地、生产日期、境内代理商名称等我国法律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另涉案产品成分含有银杏叶提取物,未标识不适宜人群。另经翻译发现涉案产品包装标签上显示来自日本琦玉县,该地区为日本核辐射地区,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为此,原告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某2021年8月2日起诉被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至本院,案号为(2021)沪0115民初71811号,该案审理中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本院裁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后该案原告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沪01民辖终12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该案移送至上述法院后,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原告诉求与上述案件一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冯昀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