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民辖终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焦英,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萍,女,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安市洋罗贸易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经营者:吴圣荣,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萍及原审被告南安市洋罗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69××××.1)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4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等。本案中,根据陈萍提交的(2019)深证字第159865号、第159866号《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发货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可以初步认定广东省深圳市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因此,广东省深圳市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规定,原审法院对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因广东省深圳市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陈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寻梦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寻梦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寻梦公司负担。寻梦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发货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错误。(一)原审法院认为被诉销售行为实施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进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位于其辖区内。对此,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行为即该销售合同成立,买卖双方才受到销售合同的约束,而广东省深圳市仅系被上诉人实际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后物流清单显示的发货地址,不应视为侵权行为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且被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该发货地为侵权产品经营地或被诉侵权产品主要仓储地,据此,案涉物流清单显示的发货地址与本案缺乏实质性联系,不能作为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行为发生地,为避免管辖法院被随意选择,网购中卖家的发货地不等同于销售行为实施地,尤其是存在由第三方发货时。因此,不能因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就据此认定广东省深圳市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二、本案依法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被诉侵权商品是在上诉人开发的“拼多多”平台进行售卖,并通过网站服务器向终端消费者销售,该平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应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行为发生在上海市;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亦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据此,鉴于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市,本案应由上海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院二审初步查明:陈萍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载明本案被告为南安市洋罗贸易商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行鞋帽店及寻梦公司。其中,南安市洋罗贸易商行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厦新街57号。陈萍于2020年11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一份《撤回部分被告申请书》,以其发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行鞋帽店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为由,申请撤回对该被告的起诉。另查明:陈萍起诉时提交的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9)深证字第159865号、第159866号《公证书》,显示其在寻梦公司开发的“拼多多”平台上一店铺名为“洋罗服饰箱包u”的网店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并由该网店安排从“广东省深圳市××××5503”发货至公证处指定的收货地址即广东省深圳市××××。寻梦公司提交南安市洋罗贸易商行的基本信息显示,“拼多多”平台上店铺名为“洋罗服饰箱包u”的网店的经营者为南安市洋罗贸易商行。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以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由此可认定广东省深圳市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即是本案侵权行为地为由,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在网络环境下,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不宜被认定为网络销售行为地。本案中,根据陈萍起诉时提交的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9)深证字第159865号、第159866号《公证书》中所记载的物流信息及所附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袋相片上标明的收发货地址,陈萍通过网购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据此,可以认定广东省深圳市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第二条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内容,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地即本案侵权行为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寻梦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陈萍选择向本案侵权行为地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依法有据。故对于寻梦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寻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尊奎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