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诺天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健康路12号。

法定代表人:ChristopherScottBrennan,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斯章,无固定职业。

上诉人广东诺天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斯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甬鄞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广东诺天源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诺天源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俞灵波

代理审判员闵群锋

代理审判员李春燕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陆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