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永超。

被告武汉卡麦奇贸易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德润大厦吉润楼(A1座)7层7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杭州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超诉被告武汉卡麦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永超于2016年6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永超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小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刘智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