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陕0113民初1285号原告:郭昭,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昭与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郭昭于2022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昭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圩垚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 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