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办事处马庄村(陇海路绕城高速东出口向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王东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光文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鸿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环球娃娃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鸿贝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宁波环球娃娃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给郑州鸿贝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因此郑州鸿贝公司的住所地构成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应由原审法院管辖本案。 宁波环球娃娃公司、天猫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郑州鸿贝公司公证购买了宁波环球娃娃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据此主张宁波环球娃娃公司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害。河南省郑州市作为网络购物的收货地,因系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的地点,故通常不构成合法的管辖连接点。侵权纠纷案件中,如因原告主张其权益受到侵害,就认定原告住所地系侵权结果发生地,既不符合侵权结果发生地应系因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地的基本内涵,也丧失了区分原告住所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两类不同管辖连接点的意义。因此,郑州鸿贝公司关于河南省郑州市因系原告住所地而构成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此外,原审法院论及有关商标法司法解释,是为了说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管辖的特殊性,并未直接据以确定本案管辖,故不构成适用法律错误。郑州鸿贝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廖继博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4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傅蕾、张晓阳   法官助理:廖继博 书记员: 谢思琳 裁判日期 2019年8月12日 涉案专利 “一种汽车儿童座椅的头枕高度调节装置”发明专利(ZL20141074××××.9) 关 键 词 原告住所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网络收货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主文: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侵权纠纷案件中,能否因原告主张其权益受到侵害,即认定原告住所地系侵权结果地? 裁判观点 侵权纠纷案件中,如因原告主张其权益受到侵害,就认定原告住所地系侵权结果发生地,既不符合侵权结果地应系因侵权行为直接产生损害结果之地的基本内涵,也丧失了区分原告住所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两类不同管辖连接点的意义。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