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忠。
被告:浙江省余姚市福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李幸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皓,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忠诉被告浙江省余姚市福九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忠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忠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喻忠负担。
审判长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宋维宝
人民陪审员朱田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