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忠。

被告:浙江省余姚市福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李幸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皓,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忠诉被告浙江省余姚市福九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忠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忠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喻忠负担。

审判长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宋维宝

人民陪审员朱田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