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辉,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上海勇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松林,职务不详。

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牟贵先,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辉与被告上海勇锐科贸有限公司、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过程中,原告方辉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辉负担。

审判长弓家旺

审判员石有维

人民陪审员陈兰云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