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晓强。
被告四川酒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晓强诉被告四川酒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酒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酒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晓强负担。
审判员邹利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