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申46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春亚,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宇波,男,199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系王春亚儿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尚胜,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再审申请人王春亚因与被申请人谢尚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445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春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潘勤荣审判员  孙光洁审判员  杨 席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姚 聪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