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民辖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九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商贸路交叉口南航花园新村7号楼2单元24号。法定代表人:王京京,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嬉皮狗宠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89号“紫金研发创业中心”4号楼4层402-B室(江宁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白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郑州普冷韵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商贸路交叉口南航花园新村7号楼2单元24号。法定代表人:管振敏。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上诉人河南九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嬉皮狗宠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嬉皮狗公司)、原审被告郑州普冷韵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冷韵泽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7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九宠公司上诉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地、销售地、储藏地、发货地均在河南省,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天猫公司仅是网络购物平台,其住所地及购买者自行选择的收货地与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均无实质性联系,不能作为本案的管辖连接点。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嬉皮狗公司将天猫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之一诉至原审法院,主张天猫公司和普冷韵泽公司共同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专利权,且对天猫公司提出了停止侵权、赔偿合理费用等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天猫公司系本案适格的原审被告。一审法院作为天猫公司住所地且享有专利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九宠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臻审判员 刘建中审判员 郭剑霞书记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