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国荣,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诸暨市广积珍珠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傅海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国荣诉被告诸暨市广积珍珠饰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国荣于2016年6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国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3元,由原告邹国荣负担。

审判员梁伟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