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义。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索士余,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文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茅岗路268号103房。

法定代表人江焕坤。

原告邱义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广州文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园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2月23日、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中,原告邱义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东公司、文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义诉称: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在第一被告京东公司购物平台上(http://www.jd.com)购买第二被告文园公司销售的风致手机万能充电器,价款15.9元。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产品时,使用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宣传用语,产品质量不合格,原告遂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5.9元,赔偿原告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我公司是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亦尽到了法定审查义务,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不存在欺诈消费者。希望法庭公正判决。

被告文园公司辩称:原告诉我公司宣传用语构成欺诈与事实不符。原告的三倍赔偿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如果原告不满意所购买的产品,我公司愿意退回原告购物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原告邱义在被告京东公司购物平台(http://www.jd.com)上购买了被告文园公司销售的风致手机万能充电器,并支付货款15.9元。订单编号为10391176742。收货后,原告邱义认为被告在销售商品时使用了违反国家规定的宣传用语,遂于2015年10月21日具状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网页截图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邱义通过被告京东公司所属的购物平台向被告文园公司购买风致手机万能充电器,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原告邱义诉称涉案商品质量不合格,但商品已经其使用并损坏,其亦未提供商品质量不合格的证据,且被告京东公司提供了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关于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测试被告,故本院对原告邱义要求被告文园公司退还购物款15.9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邱义主张被告文园公司赔偿500元,无证据事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京东公司系网络交易平台,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已提供买家文园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原告邱义亦未举证证明京东公司明知或者应知文园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告邱义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京东公司、文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邱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邓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梁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