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1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福根,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士杰,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福根因与被申请人林士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267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福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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