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日诚。
被告:广西壮姑娘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祥宾路埌东村十一组78栋A区文化活动中心室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0100200151385。
法定代表人:朱永。
原告罗日诚诉被告广西壮姑娘特产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罗日诚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日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日诚撤诉。
案件受理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罗日诚负担。
审判员陈唯
人民陪审员周雷
人民陪审员甄小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