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日诚。

被告:广西壮姑娘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祥宾路埌东村十一组78栋A区文化活动中心室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0100200151385。

法定代表人:朱永。

原告罗日诚诉被告广西壮姑娘特产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罗日诚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日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日诚撤诉。

案件受理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罗日诚负担。

审判员陈唯

人民陪审员周雷

人民陪审员甄小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