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飞亮。
被告:韶关邦世迪健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兴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飞亮诉被告韶关邦世迪健康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飞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飞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蒋飞亮负担。
审判员陈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