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祥龙,居民。

被告中市巴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天猫店铺:巴山食品专营店),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虎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钟文章,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金艳,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祥龙与被告中市巴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祥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祥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祥龙负担。

审判员石仁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