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民申8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琼,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俊,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何琼丈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卜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698号2幢206室。法定代表人:兰竞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婷玉,该公司行政主管。再审申请人何琼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卜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卜珂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琼申请再审称:1.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明确食品领域案件是否承担十倍赔偿不以是否造成损害为前提,不在于食品是否会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案涉食品缺失食品标签的情况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虽纠正了一审错误认定的事实,但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2.案涉食品的标签瑕疵存在误导行为,申请人无法得知食品能够贮存多久;3.本案应当由被申请人举证证明案涉产品不会对申请人造成误导及证明案涉食品是合格产品,本案二审中法官未就产品缺失标签的情况进行询问,不应错误认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4.从行政部门的回复及本案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案涉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十倍赔偿申请人购物款或发回重审,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海卜珂公司提交意见称:1.本案中被申请人售卖的商品为“零食大礼包”,大礼包外包装仅作为便于分拣、运输的购物袋赠予消费者,而非食品预包装。对此在淘宝店铺网页上已经注明并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打包的包裹没有规定,本案商品并非不符合安全标准;2.大礼包中的食品均符合单独预包装要求,均有明确的产品信息,无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可以销售;3.电商产品有别于传统商品,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可以通过页面详情知晓内容物,有疑问也可咨询客服,同时被申请人也支持退货或合理补偿。申请人非正常普通消费者,属于职业打假人;4.案涉商品外包装瑕疵不足以误导消费者;5.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十倍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二审判决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申请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依照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故申请人认为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观点不成立。二、案涉大礼包属于预包装食品,外包装除印刷有广告语之外并无任何产品信息,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存在瑕疵。但案涉大礼包内的小包装袋上均已按法律规定标注了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一、二审从立法本意及立法目的出发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范围应受到合理限制的理解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建立审判员  曾群山审判员  米 佳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