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瑞,无业。
被告:韩妮采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199号金田大厦405。
法定代表人:何国豪,总经理。
本院在原告刘瑞诉被告韩妮采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瑞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瑞撤回对被告韩妮采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瑞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玥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顾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