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浩。

被告洪俊挺(曾用名洪某)。

被告郑桂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与被告洪俊挺、郑桂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吕恒军

审判员王梅

人民陪审员杨易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黄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