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瑞,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西安彩源日用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厍超航。
本院审理原告刘瑞诉被告西安彩源日用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瑞负担。
审判员储焕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