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文超,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山湖区珍惠母婴宝宝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兴村农民公寓12栋一单元102室。 经营者:赵淑珍,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仙代生物科技(商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产业集聚区新兴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江恒宇,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沈文超因与被申请人青山湖区珍惠母婴宝宝店、上海仙代生物科技(商丘)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79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文超以案涉产品超范围添加乳铁蛋白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未举证证明案涉产品中实际存在将乳铁蛋白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超范围添加的事实,其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予十倍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经查,沈文超在二审中提交的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2001274)已经庭审质证、认证,并不存在其称二审判决未对该报告进行评价的情况。据此,沈文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文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殷亚男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李伟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