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厦民终字第3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德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鑫,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建新,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德协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建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8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德协贸易有限公司称,上诉人是本案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应该是上诉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2015)思民初字第847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通过信息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收货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厦门市思明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暨原审被告广州德协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原告有权选择任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原告已选择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即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广州德协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德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许贞

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

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林娇玲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