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荔,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铭玉祥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良渚镇荀山村书林苑1幢1-51室。
法定代表人王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某诉被告杭州铭玉祥禾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某某以被告杭州铭玉祥禾商贸有限公司已履行相应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全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晨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谕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