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阳,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某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洪。
被告: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阳诉被告杭州某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元,由原告张某阳负担。
代理审判员冯立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伍燕燕
古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