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冰。

委托代理人董斌。

被告广州市鑫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8号展望数码1614。

法定代表人蒙国鑫,该公司

负责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阿里巴巴西溪园区天猫。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姜艳、夏晓廷,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冰与被告广州市鑫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石电气)、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网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冰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斌、被告天猫网络的委托代理人姜艳、夏晓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石电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撤回对被告天猫网络的起诉并获本院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冰诉称,原告因生活需要于2015年10月2日通过被告天猫网络向被告鑫石公司购买两台“典籍23.6英寸一体机电脑英特尔酷睿I3四核家用办公游戏台式整机”,单价2799元,总支付价款为5598元。两个月后原告收到电脑后发现该显示器的画面效果并不是很好,也不是很薄,即并非广告宣传所说的“同尺寸画面效果第一”“迄今最薄”,后又了解到因特尔公司从来没有生产过四核的I3,原告质问被告鑫石电气,对方承认没有I3四核的处理器。原告认为,被告鑫石公司的不实宣传构成欺诈,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倍价款即16794元,被告天猫网络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对鑫石公司的行为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鑫石公司退还原告货款5598元、支付赔偿金16794元合计22392元;2、被告天猫网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鑫石电气书面答辩称,我公司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在描述涉案商品时,未针对“同尺寸画面效果第一、迄今最薄”进行突出宣传,宣传语的字体比正常描述字体小很多,不特别仔细看几乎看不到;“I3四核”仅仅存在于商品标题中,在描述商品的整个页面中都未出现过,正如原告所说,特尔公司从来没有生产过四核的I3,这是一个共知共识的事情,我公司没有理由用一个共知共识的事情来进行欺诈;我公司在天猫平台上原告购买前销量为0;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标注了产品名称、型号、配置清单等,以上信息足以使普通消费者明确该商品的准确配置,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如果法院支持原告退款退货的请求,则其应该退回货物。

被告天猫网络辩称,我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应该承担退款责任。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对卖家主体信息的审核义务、对商品信息的注意义务且在本案争议发生后要求被告鑫石电气对涉案商品信息描述进行整改且整改已经完成,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原告通过被告天猫网络向被告鑫石电气购买两台“典籍23.6英寸一体机电脑英特尔酷睿I3四核家用办公游戏台式整机”,单价2799元,总支付价款为5598元。同年12月1日,原告收货。后原告通过淘宝旺旺询问被告鑫石电气其购买的电脑是双核的,对方为何说是四核的,鑫石电气的客服承认原告所买的两台电脑均是双核的并表示歉意。

以上事实有宣传页截屏、订单、旺旺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具体到本案中,原告购买被告鑫石电气销售的“典籍23.6英寸一体机电脑英特尔酷睿I3四核家用办公游戏台式整机”两台,后被告鑫石公司认可原告所购买的两台电脑均为“I3双核”而非“I3四核”,故可以认定被告鑫石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据此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退回所购电脑、返还货款以及按照购买价格三倍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本案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鑫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回原告高冰货款5598元,原告高冰同时向被告广州市鑫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退回两台“典籍23.6英寸一体机电脑英特尔酷睿I3四核家用办公游戏台式整机”,如原告高冰届时不能退回,则以相应购买价格折抵被告广州市鑫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货款;

二、被告广州市鑫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高冰167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鑫石电气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王洪娟

人民陪审员杨征明

人民陪审员左云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孙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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