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2016)浙0191民初1720号之一

原告:王建军。

被告: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和畅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沛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建军诉被告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建军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军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良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