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建屏,
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乐视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屏与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建屏与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原告贾建屏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建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建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贾建屏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严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