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麦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电白县XXXX,身份证号码440923XXXXX。

被告昆明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麦XX诉被告昆明XX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9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麦XX承担。

审判员邹东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