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区宏森,住广西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丰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麒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江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琴芬,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楚灵,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区宏森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丰全实业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区宏森以其与被上诉人上海丰全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区宏森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为354元,由上诉人区宏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梅
审判员张纯金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陶智斌
介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