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彩云。

被告北京中视工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告高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彩云与被告北京中视工联科技有限公司、高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彩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彩云负担。

审判员颜福成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陈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