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学兰,女,1949年1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利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坤,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号楼B168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佳,女,1986年4月5日出生,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安学兰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增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学兰的委托代理人杨坤,被告京东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安学兰起诉称:2014年4月1日,安学兰从京东商城购买九州鹿苑鹿胎膏高档礼盒装500克、九州鹿苑鹿胎膏250克、九参堂鹿胎膏90克三瓶装,共支付9989.5元。2014年4月16日,安学兰签收上述产品。2014年5月22日,安学兰的朋友家人使用后肚子感到很嘈杂,好几次不适,经查该产品无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也无任何批准文号,属于三无产品。现安学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京东世纪公司退还货款9989.5元,赔偿99895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京东世纪公司答辩称:第一,京东世纪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相对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济南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通过京东平台开设店铺“民生营养健康专营店”,该店铺宣传页面及各商品展示页面内容均由该公司上传维护,店内商品亦由其销售并提供售后服务。第二,京东世纪公司也不是京东商城的平台运营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于商家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能力,并不当然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安学兰系在济南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开办的“民生营养健康专营店”购买涉案产品,京东商城仅为网络交易平台,其已经在网站上对“民生营养健康专营店”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了公示,也无证据证明京东商城明知或者应知该店铺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安学兰如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济南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同时,京东商城网站的运营人也并非京东世纪公司,故京东世纪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学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增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龚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