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小华。

被告:北京业成天佑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路50号2号楼2层2020室。

法定代表人:何晓磊。

原告黄小华与被告北京业成天佑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2016年8月25日,原告黄小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业成天佑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小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小华负担。

审判员詹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陶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