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金兰。

被告常熟市斯丹琪服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常熟市海虞镇新州村。

法定代表人许冬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兰与被告常熟市斯丹琪服饰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兰于2016年2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徐金兰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艺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