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曙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顶,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新疆康生红枣业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新疆阿拉尔市新苑小区4号楼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冬,该公司

负责人。

原告陈曙光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新疆康生红枣业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曙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曙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曙光负担。

审判长黄登飞

审判员邓国华

人民陪审员彭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肖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