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广兴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188房间。法定代表人:王江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迈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武大科技园3S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三区26#座5层26#-501室。法定代表人:赵小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翱男,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广兴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兴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迈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信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2021)京73民初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广兴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迈信公司通过1688网络平台购买由广兴凯公司生产和销售的GXK-SD300系列交流伺服驱动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完全有权审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广兴凯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辖区内,故本案应当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迈信公司未作答辩。迈信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迈信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广兴凯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EP100脉冲型伺服驱动器应用软件V2.0著作权的产品;2.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3.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承担本案的合理支出,包括公证费7000元、律师费6万元、差旅费1万元;5.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EP100脉冲型伺服驱动器应用软件V2.0是由著作权人许强独自创作、开发完成,于2021年4月15日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09年10月1日迈信公司自著作权人处获得包括复制、发行在内的排他许可使用权,授权期限从2009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10月1日止,授权范围为全国。现迈信公司发现广兴凯公司未经其许可,通过多种渠道生产、销售侵害迈信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产品,产品中所使用的源代码与迈信公司获取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源代码完全一致,给迈信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广兴凯公司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广兴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迈信公司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广兴凯公司的GXK-SD300系列交流伺服驱动器,本案属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据此,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迈信公司以广兴凯公司生产、销售的计算机软件侵害了迈信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侵权之诉。广兴凯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北京地区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的一审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迈信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广兴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广兴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广兴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广兴凯公司的上诉请求及本案案情,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中,迈信公司指控广兴凯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多种渠道生产、销售侵害迈信公司著作权的产品,并要求广兴凯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产品,迈信公司就此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等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及迈信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确定本案管辖连结点。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广兴凯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兴凯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广兴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单 立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邓旭涛书 记 员 尹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