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会勇,农民。

被告深圳市艾宁威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马五路1号502。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勇诉被告深圳市艾宁威电子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会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会勇负担。

审判员赵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段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