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海燕。
委托代理人郑志军。
被告绍兴县漫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时代广场H座2102-4号。
法定代表人周岩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季海燕诉被告绍兴县漫都纺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季海燕于2016年6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季海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海燕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