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旭,男,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武汉范琦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吴锟钰。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旭与被告武汉范琦珠宝饰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夏万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