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协外认72号
申请人:沈某1,女,1957年3月11日出生,朝鲜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2(系沈某1姐姐),女,1954年1月28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被申请人:李某,男,1945年1月10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抱川市。
申请人沈某1申请承认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抱川市法院2018第191号确认书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沈某1申请称,申请人沈某1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抱川市法院2018第191号确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承认上述裁判文书。
经审查认定: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抱川市法院对沈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第191号确认书,该2018第191号确认书确认申请人沈某1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抱川市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8第191号确认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抱川市法院2018第191号确认书。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沈某1负担。
审 判 长 朴美兰
审 判 员 叶明晶
审 判 员 秦承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鞠慧勇
书 记 员 金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