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辽0211民初8881号原告:何欣,女,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通河县,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石福,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住址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福清市融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8TXPXN42,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山街道云亭小区5号。法定代表人:林朱珍。原告何欣诉被告福清市融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何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福清市融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经撤店,原告决定另行起诉销售平台,故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再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何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且原告也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欣撤回对被告福清市融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秀娟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宋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