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

被告:东莞市挺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银龙路大莹东方国际服饰商贸城3楼G332铺位。

法定代表人:刘勇。

原告周伟与被告东莞市挺美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伟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王俪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王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