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真启。
被告:李福庆。
原告郑真启与被告李福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郑真启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真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真启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郑真启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童小平
人民陪审员姚云
人民陪审员梅雨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桑桑
原告:郑真启。
被告:李福庆。
原告郑真启与被告李福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郑真启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真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真启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郑真启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童小平
人民陪审员姚云
人民陪审员梅雨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桑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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