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1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枚加,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天才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168号第十九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红宇,品牌总监。 再审申请人李枚加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天才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终9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天才星公司对案涉电话手表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是否对李枚加构成欺诈的问题,二审判决已进行充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可,理由不再赘述。据此,李枚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枚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廖 新 审判员 任冀川 审判员 牟桂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邱茂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