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易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影。

委托代理人:李海文,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刚,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审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哈维•卡米尔(HARVEYKAMIL)。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张永,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易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文刚、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二初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已于2016年4月19日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易到公司应在收到该通知7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现易到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易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琦

代理审判员刘欢

代理审判员石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亚兴

林煜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