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小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武汉澜图汇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5-1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二期南主楼2单元2层03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小东与被告武汉澜图汇誉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庄小东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小东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小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小东负担。
审判长王腾飞
代理审判员林晓玲
人民陪审员黄雅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苏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