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香,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宝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上诉人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空调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TCL空调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美的公司提交的证据,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为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为TCL空调器公司。尽管TCL空调器公司所在地在广东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需要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确定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具体到本案,美的公司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网上商城购买了相关被诉侵权产品,并在广州市内收货,但美的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既不能证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的主要经营地在广东省,也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储藏地、发货地位于广东省,只能证明美的公司在网上购买下单和收货的地址是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裁定认定“在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如果原告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在确定管辖时,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收货地作为管辖连结点。”因此,美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在广东省,进而无法证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鉴于京东商务公司的主要经营地在北京,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美的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未作答辩。美的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美的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TCL空调器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名称为“百叶机构及具有其的出风装置”、专利号为ZL201510082607.3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KFRd-35GW/D-XG21Bp(B1)的空调器;2.判令TCL空调器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3.判令TCL空调器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万元;4.由TCL空调器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美的公司和案外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的发明申请,涉案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后于2019年3月12日获得授权。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2020年7月14日,案外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声明,同意美的公司针对TCL空调器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并放弃其在本案中的实体权利。2020年7月,美的公司通过电商平台京东网上的“TCL空调京东自营旗舰店”购买到型号为KFRd-35GW/D-XG21Bp(B1)的TCL“京鲤”空调器。美的公司经技术分析后发现,上述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8的保护范围。经查,侵权产品的外包装、机身及说明书均表明“生产者:TCL空调器公司”。因此,TCL空调器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美的公司涉案专利权。京东网上的“TCL空调京东自营旗舰店”由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经营,因此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同样侵犯了美的公司的涉案专利权。根据相关电商网站显示的数据,截至美的公司公证购买侵权产品之日,TCL空调器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获利巨大。考虑到侵权产品销售量增长迅猛,并且在线上线下渠道均有销售,以及截至起诉时美的公司在本案中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美的公司在本案中主张TCL空调器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TCL空调器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美的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的主要经营地在广东省,也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储藏地、发货地位于广东省,只能证明美的公司的网上购买下单和收货地址位于广州市。由于在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中,不宜以收货地作为管辖连结点,美的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销售地在广东省,鉴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的主要经营地在北京,因此,本案应当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TCL空调器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作为确定原审法院管辖的依据。TCL空调器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负担。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本案中,TCL空调器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中,原审原告美的公司有权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专利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的批复精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本案原审被告TCL空调器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故美的公司有权选择被告住所地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诉讼,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住所地、其他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TCL空调器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TCL空调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于志涛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法官助理 赵婧雪书 记 员 宋子怡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34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马军、于志涛法官助理:赵婧雪书记员:宋子怡裁判日期2021年5月8日关键词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主文:驳回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法律问题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裁判观点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