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民申15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杰焕,男,199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4041243T。法定代表人:宋春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予笑,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钟杰焕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晶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4民终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杰焕申请再审称,首先,钟杰焕是因“0元购”返现活动而选择购买案涉商品,由于案涉商品可以全额返现,甚至可以赚取差价,其价格较市场同类产品价格至少高出300%以上。案涉商品属于京东自营商品,相关网页与客服回复对活动流程和参与方式作出明确详细的解答,明确表示有关活动合法正规、真实有效,京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钟杰焕是基于对京东的信任购买案涉商品,但至今为止,钟杰焕未获得任何返现,相关“0元购”活动于2018年6月份发生爆雷后,返现停止。在钟杰焕与京东客服沟通中,京东告知“0元购”是线下兑换活动,厂家已经跑了,但此前京东从未告知“0元购”是厂家线下活动,其官方网站单方面发布公告修改活动规则,宣布尚未兑付款项不再以现金形式返还,企图使用与现金额相差较大的代金券/积分取而代之。但该种方式只能购买特定商品,且无法作为现金使用。钟杰焕多次与京东联系要求退货退款以补偿消费者损失,均被拒绝。广州晶东公司作为网络销售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0元购”产品以及相关“联壁金融”平台的监管不严,导致有陷阱的产品进入市场,名为销售电子产品,实为通过销售电子产品的行为帮助“联壁金融”操纵庞氏骗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钟杰焕因“0元购”活动提起多次诉讼,案涉商品未获得进网许可是在1年后得以知晓并提起相关诉讼。原审法院混淆了网络购物平台与网络购物平台入驻商家两者之间的关系,其所称“多家网络购物平台”不属实。第二,案涉商品未取得进网许可证、未粘贴进网许可标志属于不合格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且对于路由器是否需要取得进网许可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已经向钟杰焕作出明确肯定的答复。广州晶东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路由器属于合格商品,退一步讲,即便案涉路由器属于合格商品,但由于其未取得进网许可,不得在国内销售和使用,钟杰焕要求广州晶东公司退货退款合法合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申请再审。广州晶东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广州晶东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无需承担欺诈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属于行政备案规定,本案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法律审理。钟杰焕是职业打假人,购买案涉产品并非生活所需,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钟杰焕提出的有关“0元购”的问题不属于申请再审的审查范围。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钟杰焕的再审申请。在申请再审审查过程中,广州晶东公司提交新证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出具的《委托鉴定报告》(认鉴字[2020]7号)以证明案涉路由器无需申请进入许可。该鉴定报告内容为“湖北省通信管理局:贵局《关于申请对电信设备认证的函》(鄂通信局函[2020]124号)及设备实物1台收悉,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经查,贵局提供四川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K2T型AC1200双频千兆智能路由器(S/N:C0ZRN5294K03018),不属于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中的路由设备,不需办理进网许可。”本院已将该材料邮寄送达钟杰焕,钟杰焕收到后未反馈书面意见。由于上述材料与本案审查的内容存在关联,在钟杰焕对该材料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该材料,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原审法院未支持钟杰焕就案涉路由器向广州晶东公司请求退款以及三倍赔偿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案中,钟杰焕主张其于2018年5月14日至5月15日期间在斐讯京东自营旗舰店购买的多台斐讯K21200M智能双频无线路由器未粘贴进网许可标志,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属于不合格商品,以此请求广州晶东公司退款以及按照案涉路由器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关于案涉路由器是否属于强制要求办理进网许可的设备类型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络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等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有关实行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也将路由设备列入其中,但是路由设备是区别于如固定电话终端、传真机等类型设备的种类物,前述规定并未具体明确哪些类型的路由器属于进网许可制度的规范对象。根据广州晶东公司提交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出具的《委托鉴定报告》可以证实,前述有关电信设备进网管理规定所指向的需办理进网许可的路由设备并非所有路由设备。因此,钟杰焕主张案涉路由器应办理进网许可手续,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是,钟杰焕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案涉路由器属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所规范、相关主管部门所管制的设备,也未提供有关案涉路由器被其他消费者以相同理由投诉、被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处罚等证据,对于钟杰焕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钟杰焕主张案涉路由器属于不合格产品、广州晶东公司在销售案涉路由器中存在欺诈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退款及三倍赔偿请求,并无不当。另外,关于案涉商品销售时宣传的“0元购”返现活动问题,鉴于本案中钟杰焕并未明确是基于“0元购”返现活动的返现义务未履行而请求退款退货,仅主张案涉商品不合格而请求退款退货,原审法院对于“0元购”返现活动的事实亦未予审查,对该部分事实,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综上,钟杰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杰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韦威助审 判 员 张 捷审 判 员 韦荣龙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钟瑛嫦书 记 员 韦秋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