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芮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七浦路368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芮荣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慧亮。

上诉人上海芮瑞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芮瑞公司)与被上诉人冯慧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1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芮瑞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管辖权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是被上诉人没有主张管辖权协议无效,一审法院不应当自行主张和解释;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一审法院无视协议管辖,仅仅以一般管辖作为本案管辖依据,违反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淘宝服务协议对被上诉人无约束力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没有审查旧版本的淘宝服务协议内容,仅以上诉人提交材料在被上诉人注册和买卖行为发生前,就认为不适用新淘宝协议管辖,该认定是不当的,且淘宝服务协议的更新应当视为合同变更,一审法院也忽略了这一点。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冯慧亮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合法、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芮瑞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要依据是其在一审提交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中第十条关于管辖的约定,该条款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从本案所涉《服务协议》签订的主体来看,该《服务协议》是由淘宝平台向淘宝平台用户(即淘宝平台消费者与淘宝平台经营者)提供服务,并约束淘宝平台与淘宝平台用户的协议,该《服务协议》并非淘宝平台用户之间签订的合同,故该《服务协议》关于管辖权约定的内容,不能简单视为淘宝平台用户对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时的管辖约定。其次,从该《服务协议》的具体内容来看,其内容主要亦是约定淘宝平台与其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关于管辖的具体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应当理解为淘宝平台与淘宝平台用户之间因服务及与服务有关的争议产生矛盾,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并非上诉人理解的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产生矛盾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本案的收货地在一审法院的辖区内,故一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瑜净

代理审判员张丛卓

代理审判员张国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沈黎